财政部2021年1月14日发布了1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号至第一千二百六十二号)。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3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4则。经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具体为:
1、采购人违规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对中标人封存样品进行检测;
3、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
5、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校对、核对评审数据,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趋势未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为:成交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相关技术要求,众开博恩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7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6部分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本机关在依法对“昆明管制区扇区扩容工程供配电及防雷工程”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本机关在依法对“昆明管制区扇区扩容工程供配电及防雷工程”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投诉人样品符合度比较高,结合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其应该排名第一。投诉事项2为:民惠公司样品与招标文件需求指标差异极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本项目存在采购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对中标人封存样品进行检测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就该问题限期整改。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病员加温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病员加温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同时,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校对、核对评审数据,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六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全文)显示,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北京华恩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值得注意的,本次13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仅有4则投诉事项部门成立,其余9则均被驳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采购实践中,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等救济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9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因此,供应商在使用救济渠道的时候,也应该慎重对待。